办事指南
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(首发)
事项编码 11990000MB1941777T20001230220001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
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
设立依据 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,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)第八条:……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,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。
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
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
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(一)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; (二)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; (三)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(兼)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,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; (四)产生放射性废气、废液、固体废物的,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、废物、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; (五)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。 禁止性要求 (一)非医疗机构 (二)不具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相关条件。
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
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
事项主题
办理时限说明 办理程序包括: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决定。
联办机构
结果名称和样本
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
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(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) 上午:10:00-13:30 下午:15:00-18:30 (冬夏时间一致)
咨询方式 0991-28964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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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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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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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投诉 0991-96359 0991-2896915